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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
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16/11/9 14:35:38



    
   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(2016-2030年)及河北省贯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(2016-2030年)实施方案精神,促进科学院快速发展,引进急需的科研、医疗、教学、管理、开发等各类人才,实现我院发展战略目标,根据中共中央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、国务院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和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》等政策法规,特制订本办法。
    一、引进人才的范围和条件
    指科学院发展急需的科研、教学、医疗、管理、开发等各类人才,包括以下各类人员:
(一)急需岗位范围
科学院学科团队建设急需的带头人;附属医院学科建设、专科建设急需的带头人;管理、开发部门急需的部门负责人;科学院发展急需的具有特殊才能、特定资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。
(二)引进人才条件
1、基本条件
在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,具有良好的学术背景、工作基础、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,热忱中医药科学基础及临床研究,治学严谨,为人正派,身体健康。
2、人才类别
国家、省特殊津贴专家、优秀专家;国家、省杰出人才;国家、省名中医、省名老中医师带徒专家;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、博士生导师;国家、省重点实验室、重点学科、重点专科带头人;博士毕业的海内外科研工作经历的优秀学者;中医、中药、管理及其它学科具有特殊技能人才等。
二、引进人才的基本方式
    (一)聘用。指科学院按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》、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等政策法规规定,与引进对象签订聘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。科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与引进对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也可以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    (二)工作协议。指因科研、教学、医疗、医技、护理、管理等某项工作,需要外聘专家协助完成工作任务,不建立劳动关系,与引进对象签署专项工作协议,规定完成工作质量和报酬,支付咨询或技术服务费的形式。
    (三)高级访问学者。指学科建设、专科建设、运营管理等核心工作需要,聘请学科和专科带头人、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定期到科学院巡诊、讲座,不建立劳动关系,发放聘书、支付咨询或技术服务费的形式。
    三、引进人才的程序
    (一)按聘用形式引进人才,参照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、《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》等政策法规规定办理。程序包括:
1.党政联席会研究引进人才方案;2.以适当方式公布引进人才信息;3.考察引进对象;4.资格审查;5.体检;6.党政联席会确定引进人员;7.公示引进人员情况;8.办理相关手续,签订聘用合同。
    (二)按工作协议或高级访问学者形式引进人才,按照中共中央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精神办理。包括1.党政联席会研究引进人才方案;2.科学院组织洽谈小组洽谈;3.签订工作协议,办理相关手续。
    四、引进人才的待遇
    (一)引进对象符合条件的,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;因科学院或引进对象原因,不能入编的,其工资和绩效、福利待遇以及评聘职称、提拔使用等均比照编制内或聘任制职工待遇。
    (二)按照《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》中“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”的精神,对引进人才可以执行协议工资和绩效工资。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、绩效管理部门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引进对象的情况,与引进人才协商,报院办会研究确定。
    (三)根据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能力,经专家委员会考核后,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,可以进行低职高聘。
    (四)引进对象在外地工作的,科学院应就引进对象调动、配偶就业、子女上学提供帮助。
(五)科学院定期召开引进人才座谈会,听取引进人才的意见和建议,并建立意见和建议的督办机制,确保合理化建议解决。
    五、引进人才的管理
    (一)科学院建立引进人才名录,进行专项备案管理。
    (二)科学院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精神,对引进人才工作进行规范。
    (三)对于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,纳入科学院统一考核管理。
    (四)对于以工作协议方式引进的人才,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考核管理。
    (五)对于以高级访问学者方式引进的人才,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绩效评估。
    六、加强对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
    (一)坚持科学院统一领导,组织人事部门牵头,行政部门各司其职,医疗、科研、教学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引进人才工作格局。
    (二)将引进人才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,列入科学院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。
    (三)对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发挥推荐等关键作用的,予以奖励。奖励金额由院长办公会按照程序议定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河北省中医药科学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11月7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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